公屋查圖易申請人和用戶使用聲明。
謹此聲明,本人通過此用戶戶口在公屋查圖易所查閱及訂購副本的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紀錄*所載的資料,用於確定下列事宜:
- 核實是否符合核准圖則
- 申請牌照
-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
- 依照核准圖則將樓宇恢復原狀
- 是否遵守法定命令及通知書
-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 樓宇維修
本人謹此確認及承諾,只會在香港登入公屋查圖易瀏覽,且不會把由此所得的資料作任何其他用途。
# 請在適當方格加上剔號。
- 公屋查圖易專門為已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房屋署登記用戶提供服務。登記用戶進入公屋查圖易,即表示同意遵守公屋查圖易所載的全部條款、條件及通告的內容;如不同意這些條款及條件,用戶不會獲授權使用公屋查圖易。
- 你必須先登記為用戶,才可查閱載於公屋查圖易的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記錄* 和非指明文件記錄,或訂購選定的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記錄和非指明文件記錄的印文本。你可透過網上登記成為用戶。有關詳細情況,請瀏覽公屋查圖易(https://eservices.housingauthority.gov.hk/publichousingebros).
- 你須採取適當措施,把帳戶登入名稱和指定密碼保密。你須要鍵入「進入系統名稱」和密碼後,才可登入公屋查圖易。任何人士如鍵入「進入系統名稱」及密碼,當屬已獲授權使用公屋查圖易,而該帳戶的登記用戶須為一切作為負責。如你遺失了「進入系統名稱」及/或密碼,請致電公屋查圖易熱線 3162 0621 或透過電子郵件 : publichousingebros_cs@housingauthority.gov.hk通知我們,以作處理及跟進。
- 若你的公屋查圖易帳戶超過一年沒有登入或更改密碼的活動,該帳戶將被刪除。而被刪除帳戶的用戶,須重新登記方可使用公屋查圖易。
- 你必須在登記成為公屋查圖易用戶申請表內的聲明書及每次登入公屋查圖易時所顯示的聲明書上申報從公屋查圖易查閱及複印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記錄和非指明文件記錄內的資料的用途。在作出申報時,請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正確無誤。你從公屋查圖易取得的資料,除作你的聲明書承諾的用途外,不得作其他用途。上述版權部分第2段所述的所有其他違法或非法用途一律禁止。
- 房委會/房屋署有權在無需給予任何理由及無論有否通知的情況下,隨時終止有關使用公屋查圖易的服務。
- 查閱及複印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記錄和非指明文件記錄費用,載列於公屋查圖易。
- 你須確保與相關的金融機構就支付訂單所需的確認、批核或授權手續作出適當安排。房委會/房屋署不會承擔因有關延遲或未能確認、批核或授權網上或電子付款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或責任。如你的發卡金融機構或開設任何卡帳戶的金融機構未能向房委會/房屋署支付已獲處理訂單的任何費用,或把該等費用記入房委會/房屋署的帳戶,房委會/房屋署保留權利向你追討有關費用。
- 在繳付查閱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記錄和非指明文件記錄費用後,你可在指定時段的連續72小時內,查閱就該次申請所選取的檔案,期間並可訂購所須記錄的副本。請注意,公屋查圖易的服務或會/可因系統停機、支援系統進行維修及提升工程而遭中斷,公屋查圖易的使用時間也可能會在未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因應需要而作出調整。所有費用一經繳付,概不退還。
- 在查閱資料時,你須自行決定從公屋查圖易下載、安裝或以其他方式選取什麼資料(包括軟件或程式的資料),並承擔有關風險。若你因使用公屋查圖易引致其電腦系統及/或流動通訊裝置損壞、數據丟失或造成任何其他損失,一概由你負責。公屋查圖易的所有資料均獲「數碼權益管理軟件」保護,在查閱受保護的資料時,上述軟件會使在視窗操作環境中的某些功能 (如「複製和剪貼」、 「列印」、 「屏幕擷取」)暫時失效。
- 在查閱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記錄和非指明文件記錄後,你可通過公屋查圖易繳付複印副本的訂明費用,以訂購記錄的副本。在訂購日期起計一個月內,若你如未能在辦公時間內到本署服務櫃台領取所訂購的副本或本署未能成功將所訂購的副本派送給你,房委會/房屋署有權將之棄置。所有費用一經繳付,概不退還。
- 因登記用戶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公屋查圖易的服務及使用其連接網絡及設備,致不論如何或什麼原因而蒙受損失或招致損害賠償,房委會/房屋署概不負責,尤以下述情況為然:
- 有關設備、網絡或系統的操作方面包括因系統停機、支援系統進行維修或提升工程而遭中斷的任何延誤、功能停頓、失效或其他一切錯失或過失;
- 由於或關乎網站或其連接網絡及設備的傳輸資料而引致的任何錯誤或缺失;
- 使用公屋查圖易的任何服務出現中斷或延誤,包括因系統停機、支援系統進行維修或提升工程而遭中斷的情況;以及
- 經互聯網與房委會/房屋署之間的通訊。
- 本協議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包括新訂、修訂和替代條款及條件)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法律管限,並須據此解釋。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如就協議內容有所爭議,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裁決。
註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1)條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