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及条件(一般)

  1. 房屋署图则查阅网(下称「查阅网」)为已向香港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房屋署登记的用户提供服务。登记用户使用查阅网,即表示同意遵守查阅网所载的全部条款、条件及通知。用户如不同意遵守有关条款及条件,将不获授权使用查阅网。

  2. a) 你必须先登记为用户,方可查阅载于查阅网的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或订购选定的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的印文本。
    b) 你亦可登记为网上用户,详情请浏览查阅网 (https://eservices.housingauthority.gov.hk/hebros)。

  3. 用户须采取适当措施,把登入名称和指定密码保密。用户须要键入登入名称和密码,方可登入查阅网。凡键入登入名称和密码的人士,已被视为获得登记用户授权使用查阅网,其一切作由登记用户负责。如遗失登入名称及/或密码,请立即以邮寄、传真、电邮方式或亲自通知房委会/房屋署,以便申请新的登入名称及/或密码。

  4. 用户须在申请登记成为查阅网用户的声明书及每次登入查阅网时显示的声明书中,声明从查阅网查阅及订购副本的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所载资料的用途,并须确保所提供的资料正确无误。用户从查阅网取得的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所载的资料,除声明书承诺的用途外,不得作其他用途。

  5. 房委会/房屋署有权随时在发出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查阅网的服务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6. 查阅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以及复印有关文件的费用,载列于查阅网并显示在本署服务柜台。

  7. 在缴付订明费用后,用户可在获配的72小时时段内,查阅申请选取的档案。不过,查阅服务或会因系统停运、支援系统进行维修及提升工程而令服务中断。有需要时,查阅网的操作时间或会调整而不事先通知。所有费用一经缴付,概不退还。

  8. 从查阅网下载、安装或取得的材料(包括软件或程式)概由用户酌情取得,风险由用户本人承担。如因使用查阅网而引致电脑系统及/或流动通讯装置损坏、数据遗失,用户须自行承担责任。

  9. 查阅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后,用户可在缴付订明费用后,通过查阅网订购有关文件的印文本。在订购日期起计一个月内,用户如未能在办公时间内到本署服务柜台领取订购的印文本,或所订购的印文本在办公时间内无法投递,房委会/房屋署保留将印文本处置的权利。费用一经缴付,概不退还。

  10. 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查阅网的服务、其连接网络及设备而不论如何或不论任何因由而引致任何损失或损害,房委会/房屋署概不负责,其中尤以下述情况为然:

    (i) 有关设备、网络或系统的操作出现暂停、失灵、故障、其他失误或损坏的情况,包括因系统停运、支援系统进行维修及提升工程令服务中断;
    (ii) 透过有关系统或其连接网络及设备传输资料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错误或缺失;
    (iii) 查阅网系统的任何服务有任何暂停或延误的情况,包括因系统停运、支援系统进行维修及提升工程令服务中断;
    (iv) 用户经互联网与房委会/房屋署之间的通讯。

  11. 本协议所载的条款及条件(包括新订、修订和替代条款及条件)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法律管限,并须据此解释。协议各方就协议引起的争议,将提交香港特区法院裁决。


  12. 楼宇记录

    1. 查阅网载有房屋委员会(下称「房委会」)/房屋署的楼宇记录,以供查阅。市民亦可透过查阅网订购有关楼宇记录的印文本。

    2. 查阅网所载的楼宇记录为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由法定代理人(如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承建商)为遵行《建筑物条例》而提交的图则和文件均以「现况」形式提供,并无各类明示或隐含的保证(包括可售保证、非侵犯知识产权的保证或适合作特定用途的保证)。有关记录或未将所有根据《建筑物条例》获批的建筑工程一一胪列。

    3. 基于保密理由,可供已注册的用户查阅或索取副本的楼宇记录,只限于已落成楼宇项目的最新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房委会/房屋署在已注册的用户缴付订明费用后,可批准其查阅指明文件和非指明文件或指明文件纪录和非指明文件纪录,并向其发出有关文件的副本。


    注解: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1)条界定。